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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能否加大供给力度?返岗、返校、返家问题咋解决?...第六场新闻发布会回答了

十堰发布 2020-10-28


来源 | 十堰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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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下午,十堰市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六场新闻发布会。市纪委常委贺德斌、市教育局局长朱华伦、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周立新、市公安交管局局长高卫东等,交通封控、网上课堂、防护用品市场供应等群众关心的问题,接受省、市新闻媒体记者提问。


在这场发布会上通报了哪些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小编都为你梳理好了



■ 各年级学生都在居家隔离,但是高三初三学生面临高考中考,其他年级的学生也面临开学,请问教育部门是如何安排的?


市教育局局长朱华伦:首先,我要对高三、初三的同学和家长们说,不要为不能按时开学而担心,因为高考是以省为单位确定招生计划、划定分数线;中考是以市为单位确定确定招生计划、划定分数线的。尽管如此,为了更好地完成本学期的教学任务,市教育局及时谋划部署,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居家在线教学,具体做法是:
一、1月30日,我们制定了在线教学实施方案,建立了市县校三级联动运行机制;制定了高中学段统筹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以县(市、区)为单位一地一策、一校一表、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实施细则。
二、我们共遴选30多家网络在线教育企业为各地各校提供在线教学服务。
三、分步实施,分类推进。1月30日-31日,全市高中学校开始网络测试。截至2月3日下午3时,11 所高中学校通过市教育局遴选的平台实现了在线教学,176名教师在家视频直播,11300多名学生参加网上学习,与教师互动,效果较好。其他学段,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已经出台详细的网上授课方案,系统测试、教师培训等工作正在进行。市教育局将汇集各方力量,力争2月10日全市所有学段全部开始网上授课。


■ 3日6点起,十堰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关地区禁止车辆通行。如何将最严管控落实到位?


市公安交管局局长高卫东:公安交管部门在城区主要交通路口和主次干道设立检查点,逐车进行检查,同时,利用智慧交通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布警管控。除“六类车辆”、“四类人员”驾驶车辆外,其他违反禁行的车辆一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对非机动车(电动车、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自行车等)一律扣,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归还。对处罚和扣留的车辆曝光,涉及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将通报至所属单位和纪委监委。


■ 职工上下班、市民看病特别是偏远山区等交通问题,节后返岗、返校、返家交通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高卫东:对市民看病等紧急情况的,交管部门会人性化执法,及时放行。对于偏远山区需紧急就医的,向封控卡点说明后予以放行,也可以向110求助,协调放行。   


根据省防控指挥部相关要求,在省外的十堰人员返堰、省内在堰人员返汉,这两类人员可以放行。十堰与省内各地、市、州(不含武汉)之间、十堰境内各县(市、区)之间人员暂时不得流动,待省指挥部后续发布通告后再作调整。
本市在外地上大学的学生,根据通告要求暂不能流动。市民如果需要咨询交通出行,白天请拨打0719—8112754、8112738,夜晚请拨打110


■ 管控期间,车辆年检、交通事故处理等如何办理? 


高卫东:为避免人员聚集导致的传染风险,交管部门1月30日发布了公告,对全市交管业务办理作出了调整:


一、暂停交管局车管所及城区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车驾管业务;暂停各县、市及城区交警大队车驾管业务;暂停车辆检测站业务;暂停二手车交易市场、警邮、警银、警保及企业快捷代办服务。


二、暂停全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包括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三安全文明常识考试);暂停全市范围内驾驶人审验、满分学习、实习期满教育培训以及考试业务。


三、暂停全市范围内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业务。


四、推行驾驶人考试、驾驶证补换证、满分/审验教育、交通违法处理等业务网上办、自助办、延期办,市民可登陆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和“交管12123”APP、“十堰交警”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网上在线办理。


在一级响应及过渡期内,未按期检审的机动车、驾驶证不予处罚。


■ 我市在维护市场秩序、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方面有哪些举措?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周立新: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全市商户在经营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用品、防护消毒品以及果蔬、米面油等商品过程中应做到“七个必须”:
1.必须明码标价。2.必须将购销差价控制在15%以内。3.必须从合法企业采购商品。4.必须真实保存商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购销凭证。5.必须全力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6.必须正确介绍商品性能及用途。7.必须杜绝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行为。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5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分别是:


1

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蒿口大药房涉嫌哄抬物价案


1月26 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蒿口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蒿口大药房从2020年1月23日开始以3元/个的价格销售“南昌卫材”牌一次性普通口罩。当事人在本次疫情之前销售的“南昌卫材”牌的一次性普通口罩,销售价为3元/包(10个),疫情爆发之后抬高销售价至3元/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2

房县金钰药店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1月23日,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房县金钰药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房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3

竹山县擂鼓镇朱某大药房涉嫌哄抬物价案


1月26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竹山县擂鼓镇朱某大药房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9月15日购进南昌意尔康生产的F006一次性口罩(无纱布)10包(10只/包),购进价1.50元/包。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将该批次一次性口罩以40元/包的价格出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竹山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4

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明码标价案


2月2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售药品未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茅箭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

十堰保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案


1月27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十堰保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十堰保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收银电脑数据显示一次性口罩进货价1.3元/个,销售价1.8元/个,但消费者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当事人以8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2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物价价格的违法行为。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现在市场上口罩及防护用品依然紧缺,能不能加大供给力度,让防护用品能敞开供应?


周立新:疫情发生后,全市市场口罩、酒精、消毒液供不应求。针对这些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于1月25日、1月28日两次组织召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座谈会,动员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多方组织货源,全力采购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尽一切可能满足市场需求。目前我市1家消毒制品公司已恢复84消毒液生产,日生产能力达到2吨,基本可满足我市84消毒产品需求。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2月3日召开会议,指出今后防控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要依法依纪惩处失职渎职的干部,请问十堰市纪委监委对此有何措施?


市纪委常委贺德斌:对党员、干部和从事公务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以下“五种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一、对于瞒报、谎报确诊、死亡、疑似病例的,坚决予以撤职乃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对于擅离职守、临阵脱逃的,坚决予以撤职乃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三、对于不担当、不落实、虚作为、假作为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予以降职或者撤职乃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对于贪污侵占、截留挪用防控专项资金及防护物资的,坚决予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于制造、散布、传播谣言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坚决予以撤职乃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五种情形”的,坚决从重从快查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对发生以上“五类情形”的党员干部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一律实行“四责同问”,既问主体责任又问监督责任,既问包保责任又问直接责任,以最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近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立足本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点链接看案例详情↓↓↓十堰纪委监委再次通报5起典型案例,严明战“疫”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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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 记者 陈明

编辑 | 孟楠  终审 | 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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